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4
单位对于公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但是如果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2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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