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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聚焦“责任体系” 推动司法责任制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违规“减假暂”、“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屡禁不绝,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时有发生,“微腐败”“轻违纪”等问题依然突出……

  执法司法权是极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依法行权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权是党和人民之祸。反思上述问题存在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执法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瓶颈。

  聚焦短板弱项,直面难点痛点,7月24日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出了“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新号令。

  定责明责:破解“权责不清”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近几年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赋权放权的步伐相对较快,明责追责的步伐却相对较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公正。

  补齐执法司法责任短板弱项,构建与新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和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改革举措,直接关系政法领域改革成效成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形象、法治的权威。

  审判实践中,谁来担责?哪些环节要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正是源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

  科学界定执法司法责任,是有效履责和严格问责的前提。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执法司法责任链。

  首先要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细化办案责任,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办案有章可循。

  记者注意到,在明确主体办案责任中,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执法司法关键环节,必须由法官、检察官直接办理。此外,还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对辅助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责任。

  对于辅助办案责任,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职责,明确书记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职责,辅警主要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辅助支持,不得从事超越其职责范围的相关工作。

  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和比例标准。”针对领导干部办案责任,会议从细化应当由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类型,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作出了部署。

  当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序“放权”的同时还需有效监管。监管各环节同样“责任”重大——

  领导干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依法监管和违法干预过问的界限,引导院庭长全面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监管过程中,要突出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职能,健全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机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优势,为疑难复杂案件把脉会诊。

  部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政法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和督察部门的动态监督、过程管控职责。

  法院层级指导过程中,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完善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监督有规,监督有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

  督责考责追责:剑指“落实不力”

  找准堵点、打通关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改革的鲜明特征。

  再明确的责任如果得不到落实,那么一切责任都是无效责任。

  怎样抓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指出,要紧紧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广大政法干警恪尽职守、担当作为。

  “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度是否有效运转,改革是否落地,必须依靠督察,寻找“疏漏”、发现“短板”。

  在“督责”环节,会议强调,要借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督导经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以及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如何“考责”?会议也给出了系列方案。

  ——转变考评理念,坚持“发案少、秩序好、社会和谐、群众满意”的目标导向,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考评标准,分层分级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办法。

  ——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健全案件评查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执法司法人员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没有追责,责任制就缺少威力。将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离不开完善的“追责”制度机制。

  追责程序要公开公正——完善惩戒制度,健全惩戒线索发现机制,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确保追责和惩戒的权威性、公信力。

  追责范围要精确界定——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问责的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准确把握责任豁免的具体情形,做到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

  只有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才能确保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在责任的约束下行使。

  履职保障:破题“尽责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手中掌握多大权力,肩上就担负着多大责任。

  既严格责任追究,又鼓励担当作为,引导政法干警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同时,又敢负责、能尽责、真担责,离不开切实有效的职业保障和履职保护。

  依法履职免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分类管理机制、能力提升机制……围绕“履职保护”构建的机制,每一条举措都振奋人心、鼓舞干劲——

  坚决为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的干警鼓劲撑腰,干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政法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正面、负面清单。建立贯通各级政法单位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健全对记录违法过问案件情况人员的保护机制。

  探索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机制。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加快制定法院、检察院惩戒程序规定,完善保障法官检察官陈述、辩解、复议和申诉权利的工作机制。

  健全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警察招录便捷机制。完善员额动态调整、跨地域遴选、递补和退出等机制。

  建立适应执法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干警选任、培训、晋升、管理、考评、薪酬等各项制度,形成科学的政法干警养成体系。

  推动法院、检察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健全政法职业荣誉制度。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只有全面完善责任体系,才能让广大政法干警安心履职,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扛起重于泰山的责任。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铿锵有力的话语依然在耳畔回响。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大业一定能够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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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减假暂”、“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屡禁不绝,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时有发生,“微腐败”“轻违纪”等问题依然突出……

  执法司法权是极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依法行权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权是党和人民之祸。反思上述问题存在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是执法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瓶颈。

  聚焦短板弱项,直面难点痛点,7月24日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发出了“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新号令。

  定责明责:破解“权责不清”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近几年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赋权放权的步伐相对较快,明责追责的步伐却相对较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公正。

  补齐执法司法责任短板弱项,构建与新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和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改革举措,直接关系政法领域改革成效成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形象、法治的权威。

  审判实践中,谁来担责?哪些环节要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正是源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

  科学界定执法司法责任,是有效履责和严格问责的前提。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明确,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执法司法责任链。

  首先要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细化办案责任,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确保执法办案有章可循。

  记者注意到,在明确主体办案责任中,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执法司法关键环节,必须由法官、检察官直接办理。此外,还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对辅助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责任。

  对于辅助办案责任,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职责,明确书记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职责,辅警主要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辅助支持,不得从事超越其职责范围的相关工作。

  要“坚持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和比例标准。”针对领导干部办案责任,会议从细化应当由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类型,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作出了部署。

  当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序“放权”的同时还需有效监管。监管各环节同样“责任”重大——

  领导干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依法监管和违法干预过问的界限,引导院庭长全面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监管过程中,要突出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职能,健全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机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优势,为疑难复杂案件把脉会诊。

  部门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政法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和督察部门的动态监督、过程管控职责。

  法院层级指导过程中,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完善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监督有规,监督有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

  督责考责追责:剑指“落实不力”

  找准堵点、打通关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改革的鲜明特征。

  再明确的责任如果得不到落实,那么一切责任都是无效责任。

  怎样抓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指出,要紧紧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广大政法干警恪尽职守、担当作为。

  “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度是否有效运转,改革是否落地,必须依靠督察,寻找“疏漏”、发现“短板”。

  在“督责”环节,会议强调,要借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督导经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以及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如何“考责”?会议也给出了系列方案。

  ——转变考评理念,坚持“发案少、秩序好、社会和谐、群众满意”的目标导向,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考评标准,分层分级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办法。

  ——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健全案件评查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执法司法人员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没有追责,责任制就缺少威力。将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离不开完善的“追责”制度机制。

  追责程序要公开公正——完善惩戒制度,健全惩戒线索发现机制,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确保追责和惩戒的权威性、公信力。

  追责范围要精确界定——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问责的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准确把握责任豁免的具体情形,做到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

  只有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才能确保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在责任的约束下行使。

  履职保障:破题“尽责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手中掌握多大权力,肩上就担负着多大责任。

  既严格责任追究,又鼓励担当作为,引导政法干警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同时,又敢负责、能尽责、真担责,离不开切实有效的职业保障和履职保护。

  依法履职免责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分类管理机制、能力提升机制……围绕“履职保护”构建的机制,每一条举措都振奋人心、鼓舞干劲——

  坚决为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的干警鼓劲撑腰,干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政法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正面、负面清单。建立贯通各级政法单位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健全对记录违法过问案件情况人员的保护机制。

  探索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机制。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加快制定法院、检察院惩戒程序规定,完善保障法官检察官陈述、辩解、复议和申诉权利的工作机制。

  健全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警察招录便捷机制。完善员额动态调整、跨地域遴选、递补和退出等机制。

  建立适应执法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干警选任、培训、晋升、管理、考评、薪酬等各项制度,形成科学的政法干警养成体系。

  推动法院、检察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健全政法职业荣誉制度。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只有全面完善责任体系,才能让广大政法干警安心履职,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扛起重于泰山的责任。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铿锵有力的话语依然在耳畔回响。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大业一定能够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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