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是不包括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吸收犯,只能成立,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统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们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成立数罪。
更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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