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有意在他人面前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妙幻觉和兴奋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大谈吸毒后的快感,并没有怂恿听者一试,而听者因自己意志不坚强或好奇心重而自行吸食毒品的,则不应追究行为人责任。
有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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