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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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行为人索取债务为由绑架了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向其家人打电话还钱,但是实际上该债务根本不存在,那么行为人为索取不存在的债务而绑架他人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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