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某些企业打“擦边球”为了使闲置贷款减少利息损失而借与他人,收取高额利息,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那么,对于高利转贷罪的值得注意的几点?
律师解答: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5)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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