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08-09
任何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都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是打击报复。那么,报复陷害罪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则既可是物,也可是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主观上具有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和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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