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成立要求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才能构成犯罪。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律师解答:“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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