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地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问题未作特别规定,只能按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从重外罚,而不能按该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岁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有关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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