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应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权募集方法中载明的事项故意遗漏或者应予说明的有关公司经营而对投资者投资医院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不予登载或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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