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无中生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夸大经营状况或股份投资立体等其他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理解或判断的陈述或记载,或者渲染明知不实的预测,对公司重大情况的介绍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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