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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是否构成受贿?

发布时间:2021-08-24

受贿罪往往是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贿赂的行为。那么,上下级之间的“感情投资”是否构成受贿?

律师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上下级之间的某些“感情投资”也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务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红包、礼品,行贿人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受贿人可能还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办任何事,也可以成立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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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上下级之间的某些“感情投资”也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务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红包、礼品,行贿人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受贿人可能还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办任何事,也可以成立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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