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27
行为人往往是将他人关押、禁闭、拘禁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以犯罪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是典型的继续犯,从非法拘禁行为开始实施到解除非法拘禁状态为止都处于不间断的继续状态,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只是量刑予以考虑的情节。但是,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也要综合考虑其危害性,对于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标准,可以考虑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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