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31
犯罪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场所、房间的行为。那么,如何规范化对量刑?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是: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①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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