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规格是怎样?

发布时间:2021-08-3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或是诈骗等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同时也有可能是恶意透支行为导致的构成犯罪。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规格是怎样?

律师解答: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报案材料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规格是怎样?

发布时间:2021-08-31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或是诈骗等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同时也有可能是恶意透支行为导致的构成犯罪。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规格是怎样?

律师解答: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报案材料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