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斐 严选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1-09-19
《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进行了修改,比如:骗取贷款罪入罪标准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仅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提高了入罪门槛。那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机构包括哪些呢?
律师解答:
(观点:罗造祉检察官、李长坤法官、刘宪权教授)
应对金融机构作宽泛理解,将授权给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也纳入其中,即“7+4”类机构。
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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