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1-09-21 来源:正义网
二人一同饮酒,醉酒后车主将自己的汽车借给“酒友”,借车人与醉驾人均受刑罚。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法院以判处王某某三个月,并处人民币6000元;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月1日晚,沈某某与王某某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一餐馆饮酒后,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驾驶证已被吊销的王某某驾驶,一同返回市区。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盐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沈某某与王某某一同饮酒,在明知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状态的王某某驾驶,并与王某某同行。车主沈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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