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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酒后把车借给“酒友” 借车人与醉驾人均受危险驾驶罪刑罚

发布时间:2021-09-21 来源:正义网

  二人一同饮酒,醉酒后车主将自己的汽车借给“酒友”,借车人与醉驾人均受刑罚。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月1日晚,沈某某与王某某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一餐馆饮酒后,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驾驶证已被吊销的王某某驾驶,一同返回市区。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盐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沈某某与王某某一同饮酒,在明知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状态的王某某驾驶,并与王某某同行。车主沈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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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一同饮酒,醉酒后车主将自己的汽车借给“酒友”,借车人与醉驾人均受刑罚。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月1日晚,沈某某与王某某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一餐馆饮酒后,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驾驶证已被吊销的王某某驾驶,一同返回市区。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盐都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认为,沈某某与王某某一同饮酒,在明知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醉酒状态的王某某驾驶,并与王某某同行。车主沈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危险驾驶的共同故意,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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