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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