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10-15
符合的条件可以判缓刑。具体判断是否满足缓刑条件,应当综合客观证据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表现进行判断,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犯罪中止等量刑情节,可以认为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降低、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降低,从而考虑是否适用缓刑。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判处三年以上(不包含本数)、、的犯罪分子均不适用缓刑。且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均较高,也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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