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10-19
律师解答:
第一百六十四明确规定了外国公职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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