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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出台意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湖南日报

  近日湖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该《意见》旨在通过积极建章立制,不断推进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严防“纸面服刑”现象发生,是全省法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严肃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共6章65条,主要包括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原则,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财产性判项履行和执行情况把握重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实质审理,不得简单依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和表扬数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如实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情况。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实防止审理流于形式。
  《意见》还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要求对因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3类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在减刑时从严把关。明确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11种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得裁定假释;累犯等4种情形禁止假释;职务犯罪罪犯等10种情形从严把握假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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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该《意见》旨在通过积极建章立制,不断推进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严防“纸面服刑”现象发生,是全省法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严肃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共6章65条,主要包括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原则,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财产性判项履行和执行情况把握重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实质审理,不得简单依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和表扬数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如实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情况。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实防止审理流于形式。
  《意见》还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要求对因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3类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在减刑时从严把关。明确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11种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得裁定假释;累犯等4种情形禁止假释;职务犯罪罪犯等10种情形从严把握假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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