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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7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严格落实并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有效避免裁判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第二条  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本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各级法院审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不同案件

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出;

(三)类案检索中发现;

(四)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

(五)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途径。

第四条  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程序向本院审委会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本院近三年生效裁判和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省法院参考性案例以及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同类型案件近三年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五条 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

(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案号;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法院发现本院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下级法院发现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提交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再报请上一级法院条线指导部门研究,认为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七条 各中级、基层法院发现辖区内或相互之间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经交流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上一级法院,其操作规范参照本细则执行。

超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八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

各级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整理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相关审委会决定,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审委会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在本辖区法院参照执行,同时反馈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研究室)并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或者辖区内各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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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7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严格落实并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有效避免裁判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第二条  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本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各级法院审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不同案件

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

(二)检察机关提出;

(三)类案检索中发现;

(四)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

(五)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途径。

第四条  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程序向本院审委会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本院近三年生效裁判和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省法院参考性案例以及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同类型案件近三年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五条 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

(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上级法院、本院、省内其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案号;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法院发现本院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下级法院发现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提交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再报请上一级法院条线指导部门研究,认为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七条 各中级、基层法院发现辖区内或相互之间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经交流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上一级法院,其操作规范参照本细则执行。

超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八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

各级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整理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相关审委会决定,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审委会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在本辖区法院参照执行,同时反馈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研究室)并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或者辖区内各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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