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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具结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

作者: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条文再现】

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量刑协商、控辩协商,主要是在审前程序中控辩协商。但是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认罪认罚,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或者是在审判阶段出现新情况导致需要调整量刑建议,此时怎么办呢?

一是如果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或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达成一致意见,无需重新签订具结书,法庭记录在案即可。道理很简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控辩协商,具结书是协商成果的载体,既然当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并记录在案,而庭审笔录签字并有法律效力,就实质上起到了具结的效果,无需重新具结。

二是在开庭前、休庭期间或当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庭下继续协商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量刑协商并签订具结书。这种情况下的量刑协商,依然是控辩双方的协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避开其中一方用认罪认罚制度决定量刑,法院既不能避开检察机关,直接与被告方协商,也不能避开被告人要求检察官调整量刑。这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与中立的裁判角色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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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再现】

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量刑协商、控辩协商,主要是在审前程序中控辩协商。但是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认罪认罚,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或者是在审判阶段出现新情况导致需要调整量刑建议,此时怎么办呢?

一是如果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或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在法庭达成一致意见,无需重新签订具结书,法庭记录在案即可。道理很简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控辩协商,具结书是协商成果的载体,既然当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并记录在案,而庭审笔录签字并有法律效力,就实质上起到了具结的效果,无需重新具结。

二是在开庭前、休庭期间或当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庭下继续协商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量刑协商并签订具结书。这种情况下的量刑协商,依然是控辩双方的协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避开其中一方用认罪认罚制度决定量刑,法院既不能避开检察机关,直接与被告方协商,也不能避开被告人要求检察官调整量刑。这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与中立的裁判角色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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