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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是公共场所是否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

发布时间:2021-12-29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答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据此,“户”应当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他人的住所,是某个或某几个具体人而非不特定人的固定的住所;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是作为居住、生活而使用的私人场所,不经主人允许不得随便出入,与生产、经营、办公所用的公共场所相对应。总的来说,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与公共场所相对应的相对封闭的供公民生活使用的私人场所。因此,学生宿舍不是供家庭生活,作为学校的一部分与外界的隔离也没有那么大,不能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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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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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答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据此,“户”应当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他人的住所,是某个或某几个具体人而非不特定人的固定的住所;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是作为居住、生活而使用的私人场所,不经主人允许不得随便出入,与生产、经营、办公所用的公共场所相对应。总的来说,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与公共场所相对应的相对封闭的供公民生活使用的私人场所。因此,学生宿舍不是供家庭生活,作为学校的一部分与外界的隔离也没有那么大,不能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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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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