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2-31
律师解答:
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在审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果加重犯要符合“结果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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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爬窗跳楼时其人身自由已脱离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控制力,即被告人对被害人爬窗跳楼的行为无法预见,对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而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而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却非故意地导致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而刑法为此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被害人选择爬窗离开而坠楼身亡是为了摆脱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想获得人身自由的结果,被害人的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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