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1-07
律师解答: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并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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