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2-01-13
在实践中总会有些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达到法定数额,就会构成我国
律师解答:
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不同主要有: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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