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22-01-15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这些情节主要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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