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Z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1-23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A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3月份,Z某与被害人丈夫B某合谋强奸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一)介入辩护

2019年4月,经Z某亲属的委托,辩护人正式介入此案的辩护。家属透露Z某因涉嫌被立案侦查,且已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Z某本人多年前染上了艾滋病,且精神状况不太好,曾因双相情感障碍多次入院治疗。根据Z某亲属的说法,其Z一直在家,闲时种菜,较少与人接触。而艾滋病则是以前因交友不慎被带到风月场所染上的,平时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都不太好,以其现有的身体情况不可能会性侵犯罪。

(二)会见、申请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第一次会见, Z某满头白发,精神萎靡,看到辩护人后泣不成声,反复说自己是冤枉的,因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处于崩溃状态,根本无法沟通案情,唯一透露的信息是侦查机关针对的是发生在三年前的事情。看到眼前这虚弱的老人,辩护人实在很难相信他会涉及到强奸这样的暴力犯罪。几番会见老人情绪仍处于崩溃中难以交流,沟通受阻,我们只能先向侦查机关、看守所告知Z某病情,申请。但很快侦查机关就以医院已开具Z某符合羁押条件证明及他们已提供艾滋病治疗用药为由拒绝取保候审

经过多次会见,Z某终于逐渐冷静下来,详细告知我们被指控的那天发生的事:根据Z某的陈述,Z某和同村的A某及B某多年来一直相处的不错。被害人是外村嫁过来的,住在附近,平时经常在附近卖菜,两家人相处得很好,Z某也常常帮忙A某卖菜、喂家禽。

三年前的一天,A某、B某和Z某一起开车去外地游玩,回来已经夜幕降临,B某就留着Z某在家里喝酒。Z某年纪大不胜酒力,在客厅里睡着了,酒后有些失态留宿在B某家。

此后三年,此事无人提起。三年后一天,A某找Z某突然提起此事,那天Z某觉得实在羞愧,就说了些抱歉的话,结果被A某隐藏在对面的手机录了视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Z某的陈述以及家属提供的信息,发现本案存在大量疑点。

根据Z某的说法,不存在发生性行为。但是Z某身染艾滋病和其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虽然与本案无关,但更容易让侦查机关产生反感,导致当事人的说法不会被采信。

因此,除非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否则仅仅以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在性侵类案件中仍然很难成功辩护。这也是这类案件容易导致一些辩护律师陷入迷局,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背上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罪名的根本原因。

辩护人根据Z某的说法先梳理时间轴和人物关系图,寻找可能的突破口——在整个说法中,除了Z某、A某,还有一个关键对象就是A某的B某。而向当事人家属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A某与B某已离婚,且两人因村里土地征地拆迁有数百万财产纠纷。

顺着这条线索,我们在网上查到了A某及B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非常离奇,记载了开庭时B某责怪A某婚内出轨,并提供了一些证据,欲证明A某在2016年10月和第三人姘居。A某则责怪B某曾为诬陷制造出轨证据,让“阿强(化名)”趁其熟睡时对她欲行不轨,后因为A某惊醒“未得逞”。这段近乎狗血的描述原原本本写在了判决书上。而双方这些说辞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并未予以确认。

经过与家属确认,“阿强(化名)”指的正是Z某,而A某在Z某被调查期间,据称其诉求就是要求拘捕共犯B某,让B某承担刑事责任!而且A某在其离婚开庭时说的是欲行不轨、未得逞,和Z某的说法完全不一致。

梳理完信息,虽然侦查阶段无法见到案件卷宗,但强奸定罪显然已是破绽百出。辩护人尝试和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疑点,不出所料,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于是辩护人就静待材料送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一移交检察院批捕,辩护人马上提交了全面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多年,从立案受理到取证均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且被害人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

(一)所谓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着很多矛盾和疑点,完全不符合常理

如若确实存在所谓的强奸事实,被害人一般会在第一时间报案,或按照常理双方至少会因恶行暴力案件而断绝来往。但在本案中被害人A某在事件发生当时没有选择报警,相反双方还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根据会见时Z某本人陈述:其与被害人A某相识多年一直是朋友关系,期间Z某多次帮助其解决各类生活问题(包括帮忙卖水果、接孩子放学、割羊草等),包括所谓案件发生过后,被害人A某依然与Z某保持着联系,根据Z某的陈述,在事件发生前被害人A某就多次向其借款,事件发生后让Z某帮其购买手机,后面也多次让Z某买羊、帮忙卖菜等。强奸是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而从案发后双方的表现来看,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完全看不出存在任何被强奸的迹象。

辩护人认为,如若当时确实存在强奸的事实,对于一名身受侵害的妇女,就算没有在当下选择报警,是绝不会主动选择与侵害者会面,事后还依然多次热情邀请前往家中做客并继续进行款待,同时被害人A某有多次向Z某索要钱财的行为。从事件本身上看,存在着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双方存在通奸或嫖宿的合理怀疑。事发多年后被害人A某才向公安机关提起本案的主张,明显是违背常理及人性的。同时,按照被害人提交给Z某家属的控告书显示,其自身陈述也存在着众多矛盾和疑点,完全不符合常理。

(二)本案事发多年,关键证据已不复存在且无法恢复,批准逮捕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而本案发生已过去多年,相关证据已缺失无法完全恢复,若仅依据相关人员单方面的供述进行定案明显是不合适的。由于时过境迁,强奸案的关键证据,如体液、生物痕迹样本等用于未来定案的依据已不复存在,本案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故对本案进行正确的罪与非罪区分尤其重要,在此情况下如批准逮捕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三)被害人与其前夫存在纠纷,因自身利益而报案的可能性极大

本案立案的过程极其蹊跷,是被害人与其前夫B某的利害冲突后的产物。本次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年,被害人前夫B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因房屋归属一直存在纠纷,同时双方还存在大量的琐事纠纷。被害人A某突然向侦查机关提起报案的主张,不排除其主张行为是为了自身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使用的手段,其供述不具有客观性。

、办案结果

辩护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成功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提出复议,维持后复核。一年后,侦查机关先解除取保候审。

2021年年初,侦查机关再次传唤Z某进行讯问,补充大量新证据重启案件。2021年5月17日,侦查机关告知辩护人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25日,辩护人前往检察院阅卷,针对侦查机关补充的大量证据,辩护人并通过阅卷成果案件疑点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辩护人针对补充侦查的证据两次向检察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同一份录音录像证据中的被害人供述与民间诉讼案件开庭时供述前后矛盾,且该证据已通过民事案件审理并未认为构成犯罪,其后补充的所谓证据实质上都是间接证据,主要都是传来证据,仅仅是重复被害人说法(包括录音录像,本人陈述,申诉书,陈述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被害人利用诬告陷害来推动刑事立案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的合理怀疑。

2021年11月30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Z某存疑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首先,证据辩护难度大。出于对弱势方被害人的保护,办案机关容易陷入被害人不会报案毁自己清白的思维定势,性侵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往往比较低。很多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质证,往往不被采纳。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完全可以理解,但同时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次,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受到的舆论压力很大,法律很容易被道德绑架,真相往往被各种愤怒和情绪所淹没,辩护律师很容易成为道德攻击的靶心;

最后,辩护律师自身刑事法律风险相当大。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至关重要,而各种主观说辞经常扑朔迷离,反复无常,导致一些辩护律师陷入迷局,比如某案件律师相信单方说法取证,结果背上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罪名。

这起离奇的强奸案历经三年,从刚接手的迷雾重重,到办案过程中各种神秘的视频、流言蜚语干扰案件辩护,到最后终于拨云见日,还当事人以清白。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严格说来,这是一起经过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强奸案件。 难能可贵的是,张雄飞律师通过被告人Z某的陈述以及家属提供的信息,从这起错综复杂、年代久远的案件中发现了大量疑点,从而为锲而不舍地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紧接着,又针对侦查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提供的“新证据”,继续向检察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终于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Z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1-23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A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3月份,Z某与被害人丈夫B某合谋强奸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一)介入辩护

2019年4月,经Z某亲属的委托,辩护人正式介入此案的辩护。家属透露Z某因涉嫌被立案侦查,且已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Z某本人多年前染上了艾滋病,且精神状况不太好,曾因双相情感障碍多次入院治疗。根据Z某亲属的说法,其Z一直在家,闲时种菜,较少与人接触。而艾滋病则是以前因交友不慎被带到风月场所染上的,平时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都不太好,以其现有的身体情况不可能会性侵犯罪。

(二)会见、申请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第一次会见, Z某满头白发,精神萎靡,看到辩护人后泣不成声,反复说自己是冤枉的,因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处于崩溃状态,根本无法沟通案情,唯一透露的信息是侦查机关针对的是发生在三年前的事情。看到眼前这虚弱的老人,辩护人实在很难相信他会涉及到强奸这样的暴力犯罪。几番会见老人情绪仍处于崩溃中难以交流,沟通受阻,我们只能先向侦查机关、看守所告知Z某病情,申请。但很快侦查机关就以医院已开具Z某符合羁押条件证明及他们已提供艾滋病治疗用药为由拒绝取保候审

经过多次会见,Z某终于逐渐冷静下来,详细告知我们被指控的那天发生的事:根据Z某的陈述,Z某和同村的A某及B某多年来一直相处的不错。被害人是外村嫁过来的,住在附近,平时经常在附近卖菜,两家人相处得很好,Z某也常常帮忙A某卖菜、喂家禽。

三年前的一天,A某、B某和Z某一起开车去外地游玩,回来已经夜幕降临,B某就留着Z某在家里喝酒。Z某年纪大不胜酒力,在客厅里睡着了,酒后有些失态留宿在B某家。

此后三年,此事无人提起。三年后一天,A某找Z某突然提起此事,那天Z某觉得实在羞愧,就说了些抱歉的话,结果被A某隐藏在对面的手机录了视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Z某的陈述以及家属提供的信息,发现本案存在大量疑点。

根据Z某的说法,不存在发生性行为。但是Z某身染艾滋病和其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虽然与本案无关,但更容易让侦查机关产生反感,导致当事人的说法不会被采信。

因此,除非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否则仅仅以案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在性侵类案件中仍然很难成功辩护。这也是这类案件容易导致一些辩护律师陷入迷局,一不小心误入歧途背上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罪名的根本原因。

辩护人根据Z某的说法先梳理时间轴和人物关系图,寻找可能的突破口——在整个说法中,除了Z某、A某,还有一个关键对象就是A某的B某。而向当事人家属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A某与B某已离婚,且两人因村里土地征地拆迁有数百万财产纠纷。

顺着这条线索,我们在网上查到了A某及B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非常离奇,记载了开庭时B某责怪A某婚内出轨,并提供了一些证据,欲证明A某在2016年10月和第三人姘居。A某则责怪B某曾为诬陷制造出轨证据,让“阿强(化名)”趁其熟睡时对她欲行不轨,后因为A某惊醒“未得逞”。这段近乎狗血的描述原原本本写在了判决书上。而双方这些说辞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并未予以确认。

经过与家属确认,“阿强(化名)”指的正是Z某,而A某在Z某被调查期间,据称其诉求就是要求拘捕共犯B某,让B某承担刑事责任!而且A某在其离婚开庭时说的是欲行不轨、未得逞,和Z某的说法完全不一致。

梳理完信息,虽然侦查阶段无法见到案件卷宗,但强奸定罪显然已是破绽百出。辩护人尝试和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疑点,不出所料,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于是辩护人就静待材料送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一移交检察院批捕,辩护人马上提交了全面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多年,从立案受理到取证均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且被害人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

(一)所谓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着很多矛盾和疑点,完全不符合常理

如若确实存在所谓的强奸事实,被害人一般会在第一时间报案,或按照常理双方至少会因恶行暴力案件而断绝来往。但在本案中被害人A某在事件发生当时没有选择报警,相反双方还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根据会见时Z某本人陈述:其与被害人A某相识多年一直是朋友关系,期间Z某多次帮助其解决各类生活问题(包括帮忙卖水果、接孩子放学、割羊草等),包括所谓案件发生过后,被害人A某依然与Z某保持着联系,根据Z某的陈述,在事件发生前被害人A某就多次向其借款,事件发生后让Z某帮其购买手机,后面也多次让Z某买羊、帮忙卖菜等。强奸是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而从案发后双方的表现来看,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完全看不出存在任何被强奸的迹象。

辩护人认为,如若当时确实存在强奸的事实,对于一名身受侵害的妇女,就算没有在当下选择报警,是绝不会主动选择与侵害者会面,事后还依然多次热情邀请前往家中做客并继续进行款待,同时被害人A某有多次向Z某索要钱财的行为。从事件本身上看,存在着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双方存在通奸或嫖宿的合理怀疑。事发多年后被害人A某才向公安机关提起本案的主张,明显是违背常理及人性的。同时,按照被害人提交给Z某家属的控告书显示,其自身陈述也存在着众多矛盾和疑点,完全不符合常理。

(二)本案事发多年,关键证据已不复存在且无法恢复,批准逮捕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而本案发生已过去多年,相关证据已缺失无法完全恢复,若仅依据相关人员单方面的供述进行定案明显是不合适的。由于时过境迁,强奸案的关键证据,如体液、生物痕迹样本等用于未来定案的依据已不复存在,本案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故对本案进行正确的罪与非罪区分尤其重要,在此情况下如批准逮捕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三)被害人与其前夫存在纠纷,因自身利益而报案的可能性极大

本案立案的过程极其蹊跷,是被害人与其前夫B某的利害冲突后的产物。本次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年,被害人前夫B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因房屋归属一直存在纠纷,同时双方还存在大量的琐事纠纷。被害人A某突然向侦查机关提起报案的主张,不排除其主张行为是为了自身能争取到更多的利益而使用的手段,其供述不具有客观性。

、办案结果

辩护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成功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提出复议,维持后复核。一年后,侦查机关先解除取保候审。

2021年年初,侦查机关再次传唤Z某进行讯问,补充大量新证据重启案件。2021年5月17日,侦查机关告知辩护人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25日,辩护人前往检察院阅卷,针对侦查机关补充的大量证据,辩护人并通过阅卷成果案件疑点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辩护人针对补充侦查的证据两次向检察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同一份录音录像证据中的被害人供述与民间诉讼案件开庭时供述前后矛盾,且该证据已通过民事案件审理并未认为构成犯罪,其后补充的所谓证据实质上都是间接证据,主要都是传来证据,仅仅是重复被害人说法(包括录音录像,本人陈述,申诉书,陈述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被害人利用诬告陷害来推动刑事立案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的合理怀疑。

2021年11月30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Z某存疑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首先,证据辩护难度大。出于对弱势方被害人的保护,办案机关容易陷入被害人不会报案毁自己清白的思维定势,性侵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往往比较低。很多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质证,往往不被采纳。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完全可以理解,但同时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次,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受到的舆论压力很大,法律很容易被道德绑架,真相往往被各种愤怒和情绪所淹没,辩护律师很容易成为道德攻击的靶心;

最后,辩护律师自身刑事法律风险相当大。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至关重要,而各种主观说辞经常扑朔迷离,反复无常,导致一些辩护律师陷入迷局,比如某案件律师相信单方说法取证,结果背上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罪名。

这起离奇的强奸案历经三年,从刚接手的迷雾重重,到办案过程中各种神秘的视频、流言蜚语干扰案件辩护,到最后终于拨云见日,还当事人以清白。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严格说来,这是一起经过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强奸案件。 难能可贵的是,张雄飞律师通过被告人Z某的陈述以及家属提供的信息,从这起错综复杂、年代久远的案件中发现了大量疑点,从而为锲而不舍地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紧接着,又针对侦查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提供的“新证据”,继续向检察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终于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