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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敦促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成都户籍人员限期回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23 来源:成都公安

为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重点人员劝返管控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态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成都户籍人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是指在缅甸、柬埔寨、阿联酋、菲律宾、泰国、老挝、马来西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境外地区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入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凡曾前往或现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主动回国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在通告发布后继续赴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务必尽早主动回国,严格按照出入境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主动入境并提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或派出所报告的,对其妨害国(边)境行为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未提前报告被查出的,依法从严惩处。回国主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严禁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

四、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家属要及时联系劝促其尽快回国。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在规定时限到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督促下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不得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不得为其提供任何资助,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等,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侦办需要,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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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3 来源:成都公安

为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重点人员劝返管控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态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成都户籍人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是指在缅甸、柬埔寨、阿联酋、菲律宾、泰国、老挝、马来西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境外地区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入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凡曾前往或现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主动回国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在通告发布后继续赴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务必尽早主动回国,严格按照出入境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主动入境并提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或派出所报告的,对其妨害国(边)境行为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未提前报告被查出的,依法从严惩处。回国主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严禁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

四、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家属要及时联系劝促其尽快回国。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在规定时限到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督促下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不得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不得为其提供任何资助,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等,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侦办需要,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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