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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去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起诉虚假诉讼犯罪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6.1%”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正义网

  “连续三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初见成效,去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881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1135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6.1%”,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一组数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嘉城建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晓给予积极评价。他建议,司法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合力摘除这颗影响诉讼秩序的“毒瘤”。

  导致虚假诉讼的动机很多,张晓代表向记者表示,比如前些年逃避房产限购的假离婚,还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套路贷”,商业活动中也有不少为了逃避监管而上演的虚假诉讼。“遭遇虚假诉讼后,很多当事人并不会意识到这是对方当事人的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案子判错了、司法不公正。虚假诉讼无法被纠正,受害人有苦说不出,这也会导致司法戾气,影响社会和谐。一定要严格虚假诉讼责任的落实,不能仅限于纠正虚假诉讼案件。”张晓代表说。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市场秩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认为,惩治虚假诉讼尚有提升空间。

  “一般来说,因为虚假诉讼较为隐蔽,追责难度很大,导致震慑力不强。”韦震玲委员建议,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的机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落实司法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不准许撤诉,并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法律适用上,要细化虚假诉讼罪的类型化界定,对以虚假诉讼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韦震玲委员表示,法律上还要明确,对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抗诉案件,不得以撤诉和调解结案,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和震慑力。“必要时,‘两高’要开展虚假诉讼案件的专项调研,专题研究导致虚假诉讼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司法因素,推进对危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问题的溯源治理。”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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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三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初见成效,去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881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1135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6.1%”,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一组数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嘉城建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晓给予积极评价。他建议,司法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合力摘除这颗影响诉讼秩序的“毒瘤”。

  导致虚假诉讼的动机很多,张晓代表向记者表示,比如前些年逃避房产限购的假离婚,还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套路贷”,商业活动中也有不少为了逃避监管而上演的虚假诉讼。“遭遇虚假诉讼后,很多当事人并不会意识到这是对方当事人的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案子判错了、司法不公正。虚假诉讼无法被纠正,受害人有苦说不出,这也会导致司法戾气,影响社会和谐。一定要严格虚假诉讼责任的落实,不能仅限于纠正虚假诉讼案件。”张晓代表说。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市场秩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认为,惩治虚假诉讼尚有提升空间。

  “一般来说,因为虚假诉讼较为隐蔽,追责难度很大,导致震慑力不强。”韦震玲委员建议,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的机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落实司法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不准许撤诉,并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法律适用上,要细化虚假诉讼罪的类型化界定,对以虚假诉讼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韦震玲委员表示,法律上还要明确,对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抗诉案件,不得以撤诉和调解结案,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和震慑力。“必要时,‘两高’要开展虚假诉讼案件的专项调研,专题研究导致虚假诉讼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司法因素,推进对危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问题的溯源治理。”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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