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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强奸罪

发布时间:2022-04-28

不法分子往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来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什么叫强奸罪

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注意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三是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的,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这种通奸关系,而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强奸罪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6)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7)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8)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强制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9)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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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往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来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什么叫强奸罪

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注意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

    三是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的,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四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这种通奸关系,而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强奸罪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6)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7)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8)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强制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9)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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