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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公检法监察委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8 来源:西藏检察

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通过提前介入、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和协作配合的方式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办法》对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介入程序以及意见反馈、监检配合分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就异地调查案件介入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时可以采取听取监察机关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介绍、查阅案件监察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方式,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分析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副厅级以上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县处级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由市(地)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对合关系、关联关系的行受贿案件,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及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判。规定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异地调查并拟在异地起诉、审判的案件,被指定调查的下级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前应当层报作出指定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同时,《办法》对县处级(不含正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明确了管辖法院。《办法》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执行方式等作出规定,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异地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达到公正高效的效果。”自治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办法》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项制度成果,有效保证了办案衔接高效顺畅。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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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通过提前介入、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和协作配合的方式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办法》对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介入程序以及意见反馈、监检配合分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就异地调查案件介入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时可以采取听取监察机关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介绍、查阅案件监察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方式,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分析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副厅级以上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县处级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由市(地)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对合关系、关联关系的行受贿案件,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及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判。规定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异地调查并拟在异地起诉、审判的案件,被指定调查的下级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前应当层报作出指定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同时,《办法》对县处级(不含正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明确了管辖法院。《办法》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执行方式等作出规定,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异地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达到公正高效的效果。”自治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办法》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项制度成果,有效保证了办案衔接高效顺畅。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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