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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中,敲诈勒索行为是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核心。那什么是敲诈勒索行为呢? 

敲诈勒索行为,就是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对方,进而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威胁、胁迫和恐吓,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比如暴力行为,以对方的自由、名誉相威胁等。  

先来看看暴力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就会对被害人造成威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不交付财产,行为人就可能会继续实施暴力。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暴力行为不限于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针对第三者甚至是行为人自己,只要能让被害人感受到威胁就可以。比如,行为人拿啤酒瓶猛砸自己的脑袋,这也是一种向被害人通告恶害的方式,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因为这个行为暗示着,如果你不交付财物,我就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 

其次,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这一点与抢劫罪不同,因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再来看看其他威胁被害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比如,对被害人的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需要注意,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比如,行为人向男子声称,如果不交付财物就加害他的女朋友,这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也就无法造成任何威胁。比如,行为人对甲说,如果你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会伤害路人乙。对甲来说,乙只是完全陌生的路人,自己根本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恐惧心理,所以行为人通告的这种恶害就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就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比如,甲的胁迫行为没有使乙产生恐惧心理,但乙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而交付了财产给甲。这种情况其实与抢劫罪的相关原理是一样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再比如,丙的胁迫行为使丁产生了恐惧心理,之后丁报了警。警察为了逮捕丙,便让丁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丁交付了财物,但他并不是在处分财产,而是在协助警察逮捕罪犯,所以丙的行为也只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敲诈勒索罪里说的威胁是指通告恶害,但恶害最终有没有实现对犯罪的认定其实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通告的恶害是假的,只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就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比如,张三向李四谎称绑架了他的儿子,如果不支付100万元赎金就马上撕票。如果李四出于恐惧心理交付了赎金,那张三的行为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行为人威胁的内容并不违法,还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比如,甲为了非法取得乙抢劫得来的财物,以告发相威胁。乙被威胁后产生了恐惧心理,就把自己抢来的财物给了甲。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那甲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向警察告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甲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他向乙通告了恶害,并使乙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了财物。  

以上就是有关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但了解了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遇到无从下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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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中,敲诈勒索行为是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核心。那什么是敲诈勒索行为呢? 

敲诈勒索行为,就是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对方,进而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威胁、胁迫和恐吓,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比如暴力行为,以对方的自由、名誉相威胁等。  

先来看看暴力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就会对被害人造成威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不交付财产,行为人就可能会继续实施暴力。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暴力行为不限于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针对第三者甚至是行为人自己,只要能让被害人感受到威胁就可以。比如,行为人拿啤酒瓶猛砸自己的脑袋,这也是一种向被害人通告恶害的方式,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因为这个行为暗示着,如果你不交付财物,我就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 

其次,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这一点与抢劫罪不同,因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再来看看其他威胁被害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比如,对被害人的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需要注意,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比如,行为人向男子声称,如果不交付财物就加害他的女朋友,这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也就无法造成任何威胁。比如,行为人对甲说,如果你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会伤害路人乙。对甲来说,乙只是完全陌生的路人,自己根本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恐惧心理,所以行为人通告的这种恶害就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就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比如,甲的胁迫行为没有使乙产生恐惧心理,但乙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而交付了财产给甲。这种情况其实与抢劫罪的相关原理是一样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再比如,丙的胁迫行为使丁产生了恐惧心理,之后丁报了警。警察为了逮捕丙,便让丁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丁交付了财物,但他并不是在处分财产,而是在协助警察逮捕罪犯,所以丙的行为也只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敲诈勒索罪里说的威胁是指通告恶害,但恶害最终有没有实现对犯罪的认定其实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通告的恶害是假的,只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就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比如,张三向李四谎称绑架了他的儿子,如果不支付100万元赎金就马上撕票。如果李四出于恐惧心理交付了赎金,那张三的行为就成立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行为人威胁的内容并不违法,还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比如,甲为了非法取得乙抢劫得来的财物,以告发相威胁。乙被威胁后产生了恐惧心理,就把自己抢来的财物给了甲。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那甲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向警察告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甲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他向乙通告了恶害,并使乙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了财物。  

以上就是有关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但了解了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遇到无从下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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