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2-07-04
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甲的朋友乙请甲帮忙挪一笔公款,用于注册公司。甲以为乙需要4千万,就从公司挪出4千万打到了乙的个人账户。但乙实际上只需要2千万,遂马上将剩余的2千万打回了甲公司的账户。
问:甲挪用公款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2千万,而非4千万。有三种目的:进行合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每一种目的的入罪条件各不相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应当以行为人最终客观进行的活动为准。换言之,公款的风险与公款客观上被如何使用息息相关,而与行为人挪用公款时的主观意图关系不大。就本案而言,甲属于挪用公款2千万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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