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7-04
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受贿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即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收受他人钱财的会构成吗?
律师解答: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质上也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属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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