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7-04
常常在有些时候,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事前没有约定收钱。但是,办事时未收受财物而事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呢?
律师解答:
此问题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后受贿场合,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认定,不要求双方在事前有预谋;第二种意见认为事后受贿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权钱交易的性质,收受财物与其为谋取利益之间无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收钱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对谋取利益的感谢,但事后的主观认知并不能改变已完成行为的客观性质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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