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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酒店5步路,发现了其中的贪污舞弊

发布时间:2022-07-08

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罗允昔

当你在阳光下发现了一只蟑螂,说明阴暗处已经挤满了一堆蟑螂。同样,当骇人听闻的腐败、舞弊大案被披露之时,暗藏的“小贪小腐”已经布满整个企业。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应该从杜绝小贪小腐开始。

故事中的酒店前台就是小贪小腐的典型代表。虽然涉案金额不明,但我们可以从前台“熟练”的操作中推测,这种行为不是第一次发生。因此,对于他的犯罪数额,应当累积进行计算。如若达到法定数额,他的行为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下述标准:

一、身份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构成本罪。酒店前台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因此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二、职务标准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11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提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因此,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酒店前台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酒店客房)的权力,并且对单位的财物(消费款项、前台物品等)直接负有保管、处理的职责。因此,其满足职务侵占罪要求的职务标准。

三、对象标准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故事中小王的消费款项虽然还未入账,但按照酒店正常的消费流程,是需要履行入账程序,从而作为营利所得成为酒店财物的。但是酒店前台对于顾客小王的消费记录没有通过电脑操作来正常入账,而是中饱私囊,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数额标准

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结合既往数额,若酒店前台侵占消费款项达3万元,即可对其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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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酒店5步路,发现了其中的贪污舞弊

发布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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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阳光下发现了一只蟑螂,说明阴暗处已经挤满了一堆蟑螂。同样,当骇人听闻的腐败、舞弊大案被披露之时,暗藏的“小贪小腐”已经布满整个企业。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应该从杜绝小贪小腐开始。

故事中的酒店前台就是小贪小腐的典型代表。虽然涉案金额不明,但我们可以从前台“熟练”的操作中推测,这种行为不是第一次发生。因此,对于他的犯罪数额,应当累积进行计算。如若达到法定数额,他的行为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下述标准:

一、身份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构成本罪。酒店前台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因此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二、职务标准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11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提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因此,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酒店前台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酒店客房)的权力,并且对单位的财物(消费款项、前台物品等)直接负有保管、处理的职责。因此,其满足职务侵占罪要求的职务标准。

三、对象标准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故事中小王的消费款项虽然还未入账,但按照酒店正常的消费流程,是需要履行入账程序,从而作为营利所得成为酒店财物的。但是酒店前台对于顾客小王的消费记录没有通过电脑操作来正常入账,而是中饱私囊,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数额标准

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结合既往数额,若酒店前台侵占消费款项达3万元,即可对其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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