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国知办函运字〔2022〕62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知办函运字〔2022〕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按照《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2〕46号)要求,各地正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近日,我局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在代理地理标志申请时,存在伪造申请材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现就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控排查力度

目前,我局已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现将有关线索材料(附件)转送代理机构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后续,还将加大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并及时转送查办。

二、依法加强监管查处

根据转办的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线索,对相关代理机构立即组织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直接或协助委托人篡改史料、未核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我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四、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要高度重视,及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立案情况、线索办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9月30日前将调查、整改、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国知办函运字〔2022〕62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知办函运字〔2022〕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按照《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2〕46号)要求,各地正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近日,我局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在代理地理标志申请时,存在伪造申请材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现就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控排查力度

目前,我局已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现将有关线索材料(附件)转送代理机构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后续,还将加大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并及时转送查办。

二、依法加强监管查处

根据转办的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线索,对相关代理机构立即组织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直接或协助委托人篡改史料、未核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我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四、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要高度重视,及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立案情况、线索办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9月30日前将调查、整改、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