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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26

以前民间存在个人向他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之前刑法可能对相关行为并未进行规制,而现在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个人放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追究责任呢?

律师解答: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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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民间存在个人向他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之前刑法可能对相关行为并未进行规制,而现在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个人放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追究责任呢?

律师解答: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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