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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即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肖辉 (最高人民法院) 载《人民司法》

随意的字面意思是随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在于殴打行为的随意性。笔者认为,认定随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动机是何原因,殴打的对象是否带有选择性,是否有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心理;客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过程中,是否对时间、地点有所选择,打击部位的强度,打击使用的工具,言语上是否带有辱骂和威胁性。

实践中,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不同。首先,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地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的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则一般是特定的对象,矛盾久远、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时常争吵、借机打人,则多半是故意伤害罪。但需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对特定对象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次,犯罪手段不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殴打次数比较多,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多存在胁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为难被害人等情节。故意伤害罪则多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为追求,多存在提前准备棍棒、匕首、道具的情形,殴打时间持续较短,手段比较凶残,殴打部位也是身体的重要部位。最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王小军寻衅滋事案中,王小军借酒滋事,仅因一名防疫执勤人员劝解其疫情期间尽量不要聚餐,就在检疫卡点无故殴打多名执勤人员,其行为就符合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且严重影响了防疫期间的公共秩序。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虽然常仁尧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侵害了被害人即常仁尧老师的健康权,但其殴打行为更多是侮辱性的,包括扇耳光、言语辱骂等,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此外,常仁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仅引发现场群众围观,而且通过网络传播视频的方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更多的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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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肖辉 (最高人民法院) 载《人民司法》

随意的字面意思是随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在于殴打行为的随意性。笔者认为,认定随意,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动机是何原因,殴打的对象是否带有选择性,是否有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心理;客观上要看殴打他人的过程中,是否对时间、地点有所选择,打击部位的强度,打击使用的工具,言语上是否带有辱骂和威胁性。

实践中,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不同。首先,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地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的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则一般是特定的对象,矛盾久远、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时常争吵、借机打人,则多半是故意伤害罪。但需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对特定对象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再次,犯罪手段不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殴打次数比较多,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多存在胁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为难被害人等情节。故意伤害罪则多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为追求,多存在提前准备棍棒、匕首、道具的情形,殴打时间持续较短,手段比较凶残,殴打部位也是身体的重要部位。最后,造成的后果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王小军寻衅滋事案中,王小军借酒滋事,仅因一名防疫执勤人员劝解其疫情期间尽量不要聚餐,就在检疫卡点无故殴打多名执勤人员,其行为就符合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且严重影响了防疫期间的公共秩序。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虽然常仁尧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侵害了被害人即常仁尧老师的健康权,但其殴打行为更多是侮辱性的,包括扇耳光、言语辱骂等,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此外,常仁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仅引发现场群众围观,而且通过网络传播视频的方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更多的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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