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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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8 来源: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将自然人列为被告人。对此,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还是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认识,即对于某些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另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单位犯罪未产生不同认识,但检察机关基于各种考虑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起诉了自然人。
对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条基本沿用《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理,如果经建议检察机关仍未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的,人民法院只能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在判决结果中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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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将自然人列为被告人。对此,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还是自然人犯罪存在不同认识,即对于某些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另一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单位犯罪未产生不同认识,但检察机关基于各种考虑未将涉案单位列为被告单位,而只起诉了自然人。
对此,《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条基本沿用《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理,如果经建议检察机关仍未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的,人民法院只能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在判决结果中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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