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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官网,2022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0日

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相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户政窗口单位(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委托书证明材料之一,并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表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律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公民身份号码或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户籍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见表2)。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超出八项户籍静态项目范围的;

(四)申请查询的事由超出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五)因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不准确,无法查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安徽省内的,可以通过省级、市级人口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安徽省外的,查询单位可以通过部级人口信息系统查询。

第八条 查询单位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律师摘抄等形式反馈信息查询结果,律师不得对系统查询结果页面进行拍照。律师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结果的,查询单位应当出具《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见表3),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查询结果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特殊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条 查询单位应当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统一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的民警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对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人口信息查询或者违法泄露、不当使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违规出具查询结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查询申请的公安机关或民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省公安厅和司法厅将积极推进互联网查询机制建设,适时开通线上查询渠道,律师可以登录相关网络系统,经身份认证后,上传注明查询事由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可实现自助查询。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凭本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提出申请,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发布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样式)

   2.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

   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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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官网,2022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司法局:

现将《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6月20日

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相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户政窗口单位(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委托书证明材料之一,并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表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律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公民身份号码或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五条 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户籍民警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见表2)。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超出八项户籍静态项目范围的;

(四)申请查询的事由超出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五)因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不准确,无法查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安徽省内的,可以通过省级、市级人口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安徽省外的,查询单位可以通过部级人口信息系统查询。

第八条 查询单位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律师摘抄等形式反馈信息查询结果,律师不得对系统查询结果页面进行拍照。律师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结果的,查询单位应当出具《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见表3),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查询结果一般应当场出具。查询单位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特殊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条 查询单位应当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统一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的民警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对提交虚假材料办理人口信息查询或者违法泄露、不当使用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违规出具查询结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查询申请的公安机关或民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省公安厅和司法厅将积极推进互联网查询机制建设,适时开通线上查询渠道,律师可以登录相关网络系统,经身份认证后,上传注明查询事由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可实现自助查询。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凭本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提出申请,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发布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样式)

   2.不予受理告知书(样式)

   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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