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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处理程序必须以公正为先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正义网

[在轻罪案件处理中,设置特别程序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性做法,但是,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依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永远是刑事司法的最高价值,只有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具有正当性。]

很多人常常自认为对美国司法中的证据规则非常了解,对陪审团制度和对抗式诉讼展现的竞技魅力津津乐道,感叹于正当程序原则下司法制度的“完美无瑕”,但现实果真如此吗?实际上,美国刑事案件呈金字塔结构,重罪案件位于金字塔顶端,巨量的轻罪案件位于下端,恰恰是轻罪案件的处理,更多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的真实面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的著作《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将目光聚焦于美国的轻罪案件,第一次全景式地展现了美国的轻罪处理流程,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的轻罪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打破了普通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美好幻想,展现了美国刑事司法残酷冰冷的现实世界。

在美国,轻罪案件的涉及面很广,譬如,超速驾驶、乱扔垃圾或乱穿马路等行为都可能触犯轻罪罪名。而且,因触犯轻罪被逮捕和定罪的被告人轻则被监禁、罚金、监控、跟踪、留下案底,重则将会被剥夺工作、驾照、福利、监护权、移民身份和住房。检察官对有前科的人更有可能科以更重的罪名,法官可能会对有前科的被告人判处更长的刑期。

根据纳塔波夫教授的论述,美国轻罪制度的沉疴痼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超高的逮捕率。在美国,警察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有权对路人实施拦截,如果取得一定证据有了“合理理由”,就可以实施逮捕,而所谓逮捕的理由有可能只是对拦截发出疑问或抱怨,抑或是对警察行为的不满或顶嘴,而在实践中,即使没有发现犯罪行为,警察也有可能出于肃清社区死角或维护警察权威的动机行使逮捕权,被捕的人大多数都是涉嫌轻罪。

二是穷人例外的保释制度。保释本应是保障个人自由,纠正警察滥捕行为的重要制度,但在轻罪案件中,保释实际上已成为富人的特权,许多本可以保释的轻罪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无力支付保释金而继续被羁押。因此,美国金钱至上的保释制度导致了大量轻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审前羁押,严重影响了轻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保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向有能力保释的人提供释放机会的做法,付不起保释金的人则增加了被定罪的可能性。

三是被程序强迫的认罪答辩。正如社会学家马尔科姆·菲利所提出的程序即是惩罚理论,仅仅是经历司法程序往往比法官的任何正式判决都具有惩罚性。美国轻罪案件中的审前羁押以及法庭审理期限的遥遥无期,使被告人无时无刻不处于刑事程序的痛苦之中,此外,由于巨大的轻罪案件数量和清理积案的压力,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轻罪案件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考虑撤案还是起诉,并且审查结论高度依赖警方的指控报告。在轻罪案件中,检察官和警察的角色已经模糊,在接触嫌疑人之前检察官已经作出了有罪判断并要求嫌疑人接受认罪协议。而公设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时间和费用问题,通常也以让嫌疑人认罪结案为首要目标,整个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都在一步步增加嫌疑人认罪压力,强迫其接受认罪答辩。

纳塔波夫教授在书中也提出了对美国轻罪问题的解决方法,诸如减少轻罪罪名、降低审前羁押率、增加轻罪案件不起诉率、对穷人进行司法救助等,不过作者也提出,想要清除美国轻罪制度的积弊,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严重犯罪案件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有关数据显示,“近20年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因此,妥善处理轻罪案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案件处理程序将会是我国未来刑事司法的主要课题。

明确轻罪案件处理程序必须以公正为先。在轻罪案件处理中,设置特别程序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性做法,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程序等,因此,普遍认为轻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核心价值是诉讼效率,但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依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永远是刑事司法的最高价值,美国轻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极简主义危害已经毋需多言,只有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一方面看,最高检提出的刑事“案-件比”评价指标具有深刻内涵,“案-件比”在保障必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权利的前提下大大加快了程序运转,尊重刑事司法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具有独特的制度智慧,我国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仍然要不断优化“案-件比”,确保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兼顾。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轻罪案件相比传统重罪案件而言,社会危险性较低,主观恶意较小,其羁押必要性需要重点审查。从美国轻罪制度适用中的问题来看,随意的审前羁押是司法不公的开端,因此,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等重要关口,不断降低轻罪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对轻罪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适度扩大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化处理,符合世界范围内犯罪治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不起诉制度是轻罪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轻罪不起诉制度依然存在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完善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避免轻罪案件一律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可以有效减轻审判压力,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去;同时,也有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给予轻罪案件被告人重归社会的机会,激励双方刑事和解,实现最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刑事前科制度有助于社会治理和犯罪宏观防控,但是仅有前科制度,而无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同样会引起社会治理问题。轻罪的主观恶性本来就小于重罪,但是相同的罪犯标签,会使轻罪犯罪人与重罪犯罪人处于相同境地,致使轻罪犯罪人产生更加严重的心理问题及社会创伤,进而自暴自弃。同时,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歧视也会严重影响轻罪犯罪人员服刑后正常的就业和生活,使其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感召轻罪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助于减少重新犯罪,缓和社会矛盾,彰显司法文明和司法温度。(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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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常常自认为对美国司法中的证据规则非常了解,对陪审团制度和对抗式诉讼展现的竞技魅力津津乐道,感叹于正当程序原则下司法制度的“完美无瑕”,但现实果真如此吗?实际上,美国刑事案件呈金字塔结构,重罪案件位于金字塔顶端,巨量的轻罪案件位于下端,恰恰是轻罪案件的处理,更多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的真实面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德拉·纳塔波夫的著作《无罪之罚:美国司法的不公正》将目光聚焦于美国的轻罪案件,第一次全景式地展现了美国的轻罪处理流程,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的轻罪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打破了普通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美好幻想,展现了美国刑事司法残酷冰冷的现实世界。

在美国,轻罪案件的涉及面很广,譬如,超速驾驶、乱扔垃圾或乱穿马路等行为都可能触犯轻罪罪名。而且,因触犯轻罪被逮捕和定罪的被告人轻则被监禁、罚金、监控、跟踪、留下案底,重则将会被剥夺工作、驾照、福利、监护权、移民身份和住房。检察官对有前科的人更有可能科以更重的罪名,法官可能会对有前科的被告人判处更长的刑期。

根据纳塔波夫教授的论述,美国轻罪制度的沉疴痼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超高的逮捕率。在美国,警察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有权对路人实施拦截,如果取得一定证据有了“合理理由”,就可以实施逮捕,而所谓逮捕的理由有可能只是对拦截发出疑问或抱怨,抑或是对警察行为的不满或顶嘴,而在实践中,即使没有发现犯罪行为,警察也有可能出于肃清社区死角或维护警察权威的动机行使逮捕权,被捕的人大多数都是涉嫌轻罪。

二是穷人例外的保释制度。保释本应是保障个人自由,纠正警察滥捕行为的重要制度,但在轻罪案件中,保释实际上已成为富人的特权,许多本可以保释的轻罪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无力支付保释金而继续被羁押。因此,美国金钱至上的保释制度导致了大量轻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审前羁押,严重影响了轻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保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向有能力保释的人提供释放机会的做法,付不起保释金的人则增加了被定罪的可能性。

三是被程序强迫的认罪答辩。正如社会学家马尔科姆·菲利所提出的程序即是惩罚理论,仅仅是经历司法程序往往比法官的任何正式判决都具有惩罚性。美国轻罪案件中的审前羁押以及法庭审理期限的遥遥无期,使被告人无时无刻不处于刑事程序的痛苦之中,此外,由于巨大的轻罪案件数量和清理积案的压力,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轻罪案件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考虑撤案还是起诉,并且审查结论高度依赖警方的指控报告。在轻罪案件中,检察官和警察的角色已经模糊,在接触嫌疑人之前检察官已经作出了有罪判断并要求嫌疑人接受认罪协议。而公设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时间和费用问题,通常也以让嫌疑人认罪结案为首要目标,整个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都在一步步增加嫌疑人认罪压力,强迫其接受认罪答辩。

纳塔波夫教授在书中也提出了对美国轻罪问题的解决方法,诸如减少轻罪罪名、降低审前羁押率、增加轻罪案件不起诉率、对穷人进行司法救助等,不过作者也提出,想要清除美国轻罪制度的积弊,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严重犯罪案件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不断上升。有关数据显示,“近20年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因此,妥善处理轻罪案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案件处理程序将会是我国未来刑事司法的主要课题。

明确轻罪案件处理程序必须以公正为先。在轻罪案件处理中,设置特别程序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性做法,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书面审理程序等,因此,普遍认为轻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核心价值是诉讼效率,但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依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正永远是刑事司法的最高价值,美国轻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极简主义危害已经毋需多言,只有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一方面看,最高检提出的刑事“案-件比”评价指标具有深刻内涵,“案-件比”在保障必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权利的前提下大大加快了程序运转,尊重刑事司法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具有独特的制度智慧,我国轻罪案件处理程序仍然要不断优化“案-件比”,确保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兼顾。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轻罪案件相比传统重罪案件而言,社会危险性较低,主观恶意较小,其羁押必要性需要重点审查。从美国轻罪制度适用中的问题来看,随意的审前羁押是司法不公的开端,因此,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等重要关口,不断降低轻罪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对轻罪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适度扩大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化处理,符合世界范围内犯罪治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不起诉制度是轻罪案件分流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轻罪不起诉制度依然存在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完善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避免轻罪案件一律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可以有效减轻审判压力,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去;同时,也有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给予轻罪案件被告人重归社会的机会,激励双方刑事和解,实现最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刑事前科制度有助于社会治理和犯罪宏观防控,但是仅有前科制度,而无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同样会引起社会治理问题。轻罪的主观恶性本来就小于重罪,但是相同的罪犯标签,会使轻罪犯罪人与重罪犯罪人处于相同境地,致使轻罪犯罪人产生更加严重的心理问题及社会创伤,进而自暴自弃。同时,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歧视也会严重影响轻罪犯罪人员服刑后正常的就业和生活,使其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感召轻罪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助于减少重新犯罪,缓和社会矛盾,彰显司法文明和司法温度。(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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