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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获刑!

发布时间:2023-01-19 来源:检察日报

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熟知这一点的戒毒医生竟打起私开私囤戒毒药,再高价贩卖给吸毒人员牟利的主意。“白衣天使”为何会变成犯罪分子?随着戒毒医生夏某在交易途中落网,这个谜底被渐渐揭开……

2022年7月1日,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缘

戒毒医生遇“知己”

夏某供职于万州区某戒毒医院,该医院是一家民营营利性戒毒医院。2018年10月,夏某成为该院唯一具有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的主任医师。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成瘾性堪比海洛因、大麻等毒品,但价格相对低廉,吸毒人员在无法寻找海洛因等毒品吸食时,多会选择该药品进行替代。2020年初,夏某从戒毒患者口中得知,吸毒、贩毒人员库某购买毒品的渠道被切断,急于寻找药物来源。此时,夏某心里萌生了以此赚取外快的想法,遂主动结识了库某。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密切了起来,成为“知己”。随后,夏某又通过库某结识了多名贩毒、吸毒人员。

2021年2月,万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线索,有3名外省人员来到万州区购买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后,在回老家贩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干警根据线索追根溯源,发现3人竟是从万州区一所戒毒医院的医生夏某处购得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不久后,夏某在一次交易中被当场抓获。

随着该案的深入办理,一条隐秘的贩毒链条浮出水面: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用虚假处方以170元/盒的正规售价,从医院药剂室套出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同时以350元/盒至450元/盒不等的价格向库某等人贩卖该药品422盒。其间,夏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而得到药品的库某将药品寄送到多地后,加价贩卖获利1.8万元。

获刑

触法网遭严惩

由于该案系重庆首例民营戒毒医院医生公开加价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精神药品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万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

“夏医生,我已到万州,要来进货。”恰巧的是,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当日,库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到夏某买药。专案组随即指导公安机关开展控制下交付,将同案犯库某抓获到案。2021年10月,该案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夏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案件办理一度陷入“零口供”的僵局。

“即使民营戒毒医院有部分自主定价权,但仅能在治疗费等方面进行定价,不能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更改该药品的销售价格。”为排除夏某无罪辩解的理由,专案组通过走访万州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等部门,明确了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统一定价。

“既然夏某拒不交代,建议从外地的‘客户’身上寻找突破口,尽快与当地司法机关取得联络,调取‘客户’与夏某之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据此,专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远程联络了外地司法机关,搜集到大量从夏某处购买药品人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此,夏某对外销售药品的价格和方式被完整还原。最终,专案组从夏某销售药品数量、价格不合法等角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夏某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系牟利目的,而非医疗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凡以营利为目的向吸毒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说。

2022年7月1日,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溯源

检察建议促行业规范治理

“案件办结了,民营医院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不管。”在办案过程中,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出存在缺乏监管等问题。对此,该院将管制类精神药品销售使用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在多次调研走访后,向万州区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此后,一系列行动随之展开。万州区卫健委组织对全区77家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专项检查;该院联合多家单位开展送案进医院活动,对民营医院医务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筑牢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防线;结合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该院向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进行了线索移送,并就涉案寄递企业违反“三项制度”情况,联合召开邮政快递业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进会,签署了协作意见,对全区寄递行业开展集中约谈。

“我们会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完善行业规范,加大对违反‘三项制度’快递企业的惩处力度。”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负责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为何会涉嫌毒品类犯罪

部分公民对毒品的认定范围存在误解,狭义地认为毒品仅仅指“海洛因”“冰毒”等。但如若随意滥用可能致上瘾的常用药物,也是变相“吸毒”。目前市面上出售的主要有三大类,包括部分含有可待因、罂粟壳、麻黄碱等致瘾成分的止咳类药物,盐酸曲马多等麻醉类止痛药,安定片等安眠药类。

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违规贩卖上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也会触犯刑法,涉嫌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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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9 来源:检察日报

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熟知这一点的戒毒医生竟打起私开私囤戒毒药,再高价贩卖给吸毒人员牟利的主意。“白衣天使”为何会变成犯罪分子?随着戒毒医生夏某在交易途中落网,这个谜底被渐渐揭开……

2022年7月1日,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缘

戒毒医生遇“知己”

夏某供职于万州区某戒毒医院,该医院是一家民营营利性戒毒医院。2018年10月,夏某成为该院唯一具有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的主任医师。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成瘾性堪比海洛因、大麻等毒品,但价格相对低廉,吸毒人员在无法寻找海洛因等毒品吸食时,多会选择该药品进行替代。2020年初,夏某从戒毒患者口中得知,吸毒、贩毒人员库某购买毒品的渠道被切断,急于寻找药物来源。此时,夏某心里萌生了以此赚取外快的想法,遂主动结识了库某。一来二去,两人的关系密切了起来,成为“知己”。随后,夏某又通过库某结识了多名贩毒、吸毒人员。

2021年2月,万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线索,有3名外省人员来到万州区购买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后,在回老家贩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干警根据线索追根溯源,发现3人竟是从万州区一所戒毒医院的医生夏某处购得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不久后,夏某在一次交易中被当场抓获。

随着该案的深入办理,一条隐秘的贩毒链条浮出水面: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用虚假处方以170元/盒的正规售价,从医院药剂室套出大量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同时以350元/盒至450元/盒不等的价格向库某等人贩卖该药品422盒。其间,夏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而得到药品的库某将药品寄送到多地后,加价贩卖获利1.8万元。

获刑

触法网遭严惩

由于该案系重庆首例民营戒毒医院医生公开加价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精神药品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及万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

“夏医生,我已到万州,要来进货。”恰巧的是,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当日,库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到夏某买药。专案组随即指导公安机关开展控制下交付,将同案犯库某抓获到案。2021年10月,该案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夏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案件办理一度陷入“零口供”的僵局。

“即使民营戒毒医院有部分自主定价权,但仅能在治疗费等方面进行定价,不能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更改该药品的销售价格。”为排除夏某无罪辩解的理由,专案组通过走访万州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等部门,明确了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统一定价。

“既然夏某拒不交代,建议从外地的‘客户’身上寻找突破口,尽快与当地司法机关取得联络,调取‘客户’与夏某之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据此,专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远程联络了外地司法机关,搜集到大量从夏某处购买药品人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此,夏某对外销售药品的价格和方式被完整还原。最终,专案组从夏某销售药品数量、价格不合法等角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夏某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系牟利目的,而非医疗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凡以营利为目的向吸毒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说。

2022年7月1日,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溯源

检察建议促行业规范治理

“案件办结了,民营医院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不管。”在办案过程中,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出存在缺乏监管等问题。对此,该院将管制类精神药品销售使用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在多次调研走访后,向万州区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此后,一系列行动随之展开。万州区卫健委组织对全区77家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专项检查;该院联合多家单位开展送案进医院活动,对民营医院医务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筑牢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防线;结合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该院向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进行了线索移送,并就涉案寄递企业违反“三项制度”情况,联合召开邮政快递业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进会,签署了协作意见,对全区寄递行业开展集中约谈。

“我们会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完善行业规范,加大对违反‘三项制度’快递企业的惩处力度。”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负责人表示。

●检察官提醒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为何会涉嫌毒品类犯罪

部分公民对毒品的认定范围存在误解,狭义地认为毒品仅仅指“海洛因”“冰毒”等。但如若随意滥用可能致上瘾的常用药物,也是变相“吸毒”。目前市面上出售的主要有三大类,包括部分含有可待因、罂粟壳、麻黄碱等致瘾成分的止咳类药物,盐酸曲马多等麻醉类止痛药,安定片等安眠药类。

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违规贩卖上述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也会触犯刑法,涉嫌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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