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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正版影视资源、在影院偷录院线大片,这些行为已违法!

发布时间:2023-05-04 来源:正义网

登录热门网站盗取正版影视资源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正义网讯(记者陶强 通讯员许方方)男子创办网站及同名App,通过视频采集工具非法盗取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热门网站正版视频链接,在自创网站上播放,以提高点击率并招揽广告。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未某提起公诉。

  未某是天津一家电机厂的操作工,因不满足于现有工作收入,便琢磨着挣点“外财”。于是,未某自学了网站运营技术,创建了某影视网站及同名App,并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了备案。为提高网站点击率,未某打起了盗取优质影视资源的主意。

  2020年12月,未某为牟取广告收益,使用视频采集工具,先后非法盗取正版视频链接10万余条,放在自己运营的某影视网站及同名App上供网友观看。经查,视频链接涉及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热门网站,均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且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22年12月,该案被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到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最高检等单位高度关注,联合进行督办。

  滨海新区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为确保电子证据提取、固定全过程合法合规,办案团队多次与鉴定机构座谈交流,深入了解电子数据侵权方式、手段及表现形式,有效解决了证据搜集固定问题。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未某实施的主要行为是播放盗版视频招揽广告,间接的预期收益是否属于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未某的行为表现、意图、远期目标等收集证据,恢复了未某使用的电子设备,通过细致梳理电子数据,最终发现了其在会员群发布的通知、通告等有关证据,认定其播放盗版视频实质上是为了吸引广告赚取收益,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办案团队检察官介绍。

  同时,办案团队分别向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网站了解著作权权利人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以此锁定了未某的具体侵权方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未某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滨海新区检察院遂对其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电影院里偷录院线大片

被告人获刑一年

  正义网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陈燕 武佳佳)“如果观众席上有光点,长时间内一直闪个不停,就说明可能有人在偷录……”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一家影城回访,影城负责人向检察官展示升级后的防偷录监控手段:“现在,监控后台实行4小时轮班制,巡查人员发现可疑人物会立即处置。”这一措施的建立,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电影版权网络侵权案。

  2022年春节贺岁档期间,有网友发现,多部正在影院上映的热门影片,竟然都能在互联网上免费观看。这一情况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经数字水印溯源分析发现,该盗版影片是从云阳一家国际影城里流出的。

  2022年2月,接到线索后,云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开展调查,很快锁定了有重大嫌疑的童某,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童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童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个人购票方式进入影城观影,再使用数码相机偷录各大热门院线影片。之后,童某经过技术处理,将影片上传至网盘,再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给湖南、湖北、黑龙江等多地的私人影院。“拿到这些资源后,私人影院老板以低价观影为噱头吸引顾客办理会员卡,然后在影院包房进行点映。”办案检察官张瀚介绍。

  办案过程中,张瀚发现,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虽然有童某的供述及微信交易明细,但并未一一查实买家的实际身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寻找到突破口,张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00余条交易记录进行多次筛查去重,发现微信名“市民吴先生”“艾米私影”等微信好友与童某联系颇为密切,且交易记录中有多笔转账记录与童某供述的包月费用相同,很可能就是买家。

  于是,张瀚再次对童某进行讯问,将34条疑似交易记录逐一证实。据此,云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其对上述交易记录所涉第三方平台流水和银行卡流水逐条梳理,查明买家信息并取证。

  最终,公安机关陆续找到18个买家,调取了童某盗录影片时的购票记录,并扣押了其数码相机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经查,童某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童某仍不收手,又偷录影片并贩卖获利2000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该院还将查证属实的私人影院违法线索向外省有关部门移送,方便展开后续调查和处理。

  2022年12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以及作案工具。童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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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4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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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正义网讯(记者陶强 通讯员许方方)男子创办网站及同名App,通过视频采集工具非法盗取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热门网站正版视频链接,在自创网站上播放,以提高点击率并招揽广告。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未某提起公诉。

  未某是天津一家电机厂的操作工,因不满足于现有工作收入,便琢磨着挣点“外财”。于是,未某自学了网站运营技术,创建了某影视网站及同名App,并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了备案。为提高网站点击率,未某打起了盗取优质影视资源的主意。

  2020年12月,未某为牟取广告收益,使用视频采集工具,先后非法盗取正版视频链接10万余条,放在自己运营的某影视网站及同名App上供网友观看。经查,视频链接涉及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热门网站,均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且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22年12月,该案被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到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最高检等单位高度关注,联合进行督办。

  滨海新区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为确保电子证据提取、固定全过程合法合规,办案团队多次与鉴定机构座谈交流,深入了解电子数据侵权方式、手段及表现形式,有效解决了证据搜集固定问题。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未某实施的主要行为是播放盗版视频招揽广告,间接的预期收益是否属于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未某的行为表现、意图、远期目标等收集证据,恢复了未某使用的电子设备,通过细致梳理电子数据,最终发现了其在会员群发布的通知、通告等有关证据,认定其播放盗版视频实质上是为了吸引广告赚取收益,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办案团队检察官介绍。

  同时,办案团队分别向腾讯、爱奇艺、优酷等8个网站了解著作权权利人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以此锁定了未某的具体侵权方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未某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滨海新区检察院遂对其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电影院里偷录院线大片

被告人获刑一年

  正义网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陈燕 武佳佳)“如果观众席上有光点,长时间内一直闪个不停,就说明可能有人在偷录……”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一家影城回访,影城负责人向检察官展示升级后的防偷录监控手段:“现在,监控后台实行4小时轮班制,巡查人员发现可疑人物会立即处置。”这一措施的建立,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电影版权网络侵权案。

  2022年春节贺岁档期间,有网友发现,多部正在影院上映的热门影片,竟然都能在互联网上免费观看。这一情况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经数字水印溯源分析发现,该盗版影片是从云阳一家国际影城里流出的。

  2022年2月,接到线索后,云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开展调查,很快锁定了有重大嫌疑的童某,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云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童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童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个人购票方式进入影城观影,再使用数码相机偷录各大热门院线影片。之后,童某经过技术处理,将影片上传至网盘,再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给湖南、湖北、黑龙江等多地的私人影院。“拿到这些资源后,私人影院老板以低价观影为噱头吸引顾客办理会员卡,然后在影院包房进行点映。”办案检察官张瀚介绍。

  办案过程中,张瀚发现,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虽然有童某的供述及微信交易明细,但并未一一查实买家的实际身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寻找到突破口,张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00余条交易记录进行多次筛查去重,发现微信名“市民吴先生”“艾米私影”等微信好友与童某联系颇为密切,且交易记录中有多笔转账记录与童某供述的包月费用相同,很可能就是买家。

  于是,张瀚再次对童某进行讯问,将34条疑似交易记录逐一证实。据此,云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引导其对上述交易记录所涉第三方平台流水和银行卡流水逐条梳理,查明买家信息并取证。

  最终,公安机关陆续找到18个买家,调取了童某盗录影片时的购票记录,并扣押了其数码相机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经查,童某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童某仍不收手,又偷录影片并贩卖获利2000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该院还将查证属实的私人影院违法线索向外省有关部门移送,方便展开后续调查和处理。

  2022年12月,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以及作案工具。童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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