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量刑标准,具体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九节规定: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