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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时财务配合了但不知情,法律上如何界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3 11:33:38

总经理在挪用公款时可能会利用其职权通过财务走账进而达到目的,此时财务是否与总经理构成共犯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1、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
如果财务人员在配合过程中完全不知情,也未能认识到总经理行为的违法性质,且其操作是出于正常工作职责的履行,此种情况下财务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因为在刑法上要求认定其共同犯罪必须主观、客观相一致,如果仅仅有帮助行为,但是没有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没有与总经理达成共同非法目的的合意或共谋,则不会构成犯罪。
2、疏忽或未尽审查义务
如果财务人员在操作中因疏忽未对资金流动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可能被认为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可能承担公司内的行政或纪律责任,但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
3、知情或故意协助
如果财务人员明知总经理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性质,仍协助完成资金划拨或相关操作,则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刑事律师,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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