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从主观过错的分类与识别、过错推定的理解与举证责任分配、考察主观过错的依据,以及“足以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进行阐述,帮助执法人员准确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一、主观过错:分类与识别要素
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一)故意
1.故意是一种基本的责任形式。
行政法中所讲的故意,需要兼容中的故意概念和行政处罚概念的有关要素,体现出行政处罚的特点,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法律规范中,这种心态被描述为“故意”“明知”以及“虐待”“殴打”等带有明确的心理倾向的动作。
2.故意的形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态度不同。
(1)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仍希望这一事实发生的主观心态。
在直接故意中,当事人的意志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具有怎样的社会意义并违反何种行政管理秩序,但仍付诸行动以期这一结果的发生。
这种希望可以强烈、迫切,也可以不是很强烈、迫切,但都属于对违法结果的希望。
(2)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放任这一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与直接故意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当事人对违法结果并未持积极的希望态度,而是抱有消极的放任态度。
(3)区分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并未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作出区分的意义就更加有限,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层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判断标准具体化到一些特定情形中,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加精细、科学、合理。
(二)过失
1.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另一种责任形式,其本意是不意误犯,其实质是事与愿违。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含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也称为“无认识的过失”。
2)要素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的责任基础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要素有三:
一是违法行为具有预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以一般人的通常认知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二是行为人对违法事实的发生具有预见的义务。
三是行为人未预见到违法事实的发生。
3)作用
“没有预见”是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关键要素,也是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要素。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含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也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2)要素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的责任基础是“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认定过于自信过失的要素有二: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
二是违法行为具有可避免性。
(三)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1.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不同。
故意与过失虽然都是应受谴责的心理态度,但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又有诸多不同,主要在于:
(1)认知基础不同。
故意的认知基础是当事人对行为事实和实质违法性已有认知;
过失的认知基础是当事人对行为事实和实质违法性具有认知可能性,或者已经认知到可能发生但自信可以避免。
(2)意志因素不同。
故意的意志因素体现的是对违法结果的期待或放任的心态,表现为积极促成;
过失体现的是一种疏忽大意或侥幸心态,本质上对违法结果持消极态度。
(3)可非难性不同。
过失的可非难性明显小于故意。
2.三种不同的区分意义
行政处罚中的“故意”与“过失”在判断是否构成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上具有同等地位,不具有区分价值。
由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除外条款,故意和过失在行政单行法意义上又具有了区分价值,具体有三种不同的区分意义。
(1)具有给违法行为定性的意义。
有的单行法中明确将故意或者过失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
如《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在这类规定中,当事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对于是否成立行政处罚具有决定性意义,执法人员需要对当事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加以严谨论证和精准判断,并将成为证明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主要证据。
(2)具有行政处罚强裁量的意义。
有的单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将故意和过失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这一违法行为中,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当事人都要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区别在于如果属于过失则处罚较轻,如果属于故意则处罚较重。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意义,不在于行政处罚的有无,而在于行政处罚的轻重,且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规范层面有着明确的分化标准,决定着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具有强裁量的意义。
这种情况虽不如第一种情况意义重大,但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3)具有行政处罚弱裁量的意义。
有的单行法中并未明确赋予故意和过失独立的法律地位,执法人员仅能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将其作为裁量因素。
与第二种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虽然也可能将故意和过失作为裁量因素,但在法律规范层面找不到明确依据。
如《种子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幅度作了较为细致的层次区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实行资格罚,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何谓“情节严重”?参考因素为何?
在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政管理领域,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取决于裁量基准的规定,实践中有不少裁量基准都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过错纳入“情节严重”的考量范围。
与前两种情况相比,此类情况下由于故意和过失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地位,只存在于裁量基准中或执法人员的内心法则中,在判断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时证明力相对最弱,因此仅具有弱裁量的意义。
二、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推定是《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律推定规则,是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基于客观违法事实推定当事人具有过错,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驳的一种事实认定规则,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层次来把握。
(一)适用过错推定须有法律依据
而非凭一般的经验法则和逻辑分析作出推断。
《行政处罚法》的主观过错条款就是在行政处罚一般领域进行过错推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首先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指示明确的情况下闯红灯,就可以推定当事人是因自身过错而闯红灯。
(二)推定过错以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为事实基础
且该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比如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当事人需要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在违法排污行为中,当事人需要发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三)推定过错的成立以缺乏有效反证为前提
即在当事人提交反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违法的主观要件处于暂时成立状态,一旦提交证据期届满且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反证,主观要件才正式成立,这是由推定的可反驳性决定的。
(四)过错推定规则中,行政机关仅对除主观要件以外的违法构成要件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权利,也可以不举证,不举证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三、认定主观过错的依据
对当事人“不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执法机关重点可以围绕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这一心理活动的认定将主要围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展开。
尽管当事人出于自保,很难完全如实、客观地陈述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真实心理活动,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仍然是故意和过失认定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动作。
《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可见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是被法律所确定的。
但相对于客观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具有相对较弱的采信力和证明力。
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上,不能单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判定当事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其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需要有相应的客观事实加以印证。
(二)实施违法行为时的行为活动场景
实施违法行为时的活动场景是认定当事人主观过错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场景是时间、地点、行为条件、行为对象、行为活动等多个客观条件的综合构成,在佐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违法行为客观场景中的内容要素
结合前述对故意和过失识别要素的分析可知,在当事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基本认知的场景下,当事人主观上存有放任、容忍、漠视违法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构成故意;
在违法事实可预见、应预见的场景下,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对违法行为的预见义务,即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行为人预见到了违法事实可能发生的场景下,其客观上没有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回避义务,包括没有回避或采取了回避措施但失效了,即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客观场景中的内容要素。
2.翁某某诉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行政处罚案
比如在翁某某诉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行政处罚案中,再审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看到,“再审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由西向南右转弯行经案发路口人行横道时,礼让了一名行人,在该行人通过后,涉案车辆缓慢行经斑马线时,有对向行驶车辆左转,待再审申请人发现另一行人出现在斑马线另一端时,车辆已经整体驶入斑马线。若即时停车,将导致车辆横停在斑马线上,反而阻碍行人通行,故难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未礼让行人的主观过错”。
根据翁某某的这一段活动场景,再审法院认定翁某某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审慎地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注意义务,成为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
翁某某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对其行为活动场景的描述,即属于对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当然,该案中普陀山大队提供的监控视频也强化了这一举证。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
当事人在对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进行证明时,既要对自己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活动进行陈述,更要对行为时的客观场景进行充分描述和说明。
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这些陈述和客观场景的描述,进行一一查证,并判断是否能够建立起主客观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是否符合基本的逻辑关系和经验法则,最终推断出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
如果当事人的举证能够起到有效反驳推定事实的效果,就是一个充足的举证,达到了“足以”证明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当事人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四、“足以证明”标准的把握
对主观过错的证明标准,在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中体现出强烈的差异化特征,与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紧密结合,很难划定一个统一、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需要在不同领域的执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总结,形成尽量各有特色的客观化标准。
相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中对“足以证明”的证明标准不宜把握过严,只要执法人员心中达到必要的确信状态即可。
五、执法程序的变化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环节中。
(一)调查取证环节
听取当事人自述是调查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也最有可能发生在调查取证环节和陈述申辩环节。
以当事人是否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及证据为时间节点划分,具体可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在当事人尚未主张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时,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中,应当比以前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相关证据的一并收集,这既是为了行政处罚裁量的需要,也是为了后续一旦当事人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便于更加快速、准确地判定其主张是否成立的需要。
此时,这种对主观状态的调查和取证不是硬性的、专门的,而是出于执法便利的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种情况
当事人提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并予以举证,这是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中的一个关键动作,是激活第33条第2款的一个重要节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一旦当事人作出这一举动,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调查和认定义务将从可裁量的软性建议转化为必须为之的刚性要求。
认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虽然不负举证责任,但为了印证或推翻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取证。
此时,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就发生了变化,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违法性和当事人责任能力扩展到了主观要件。
(二)法制审核环节
主观过错条款确立之后,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将成为一个主要的争议点和风险点,因此也应作为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未主张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没有行政裁量基准,或者相关行政裁量基准并未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纳入裁量要素。
在此种情况下,法制审核机构不需要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特别考量,仅须按照惯常的工作要求,审核该案的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即可。
这里并不排斥法制审核对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考量,但并非硬性要求,具体可以结合工作惯例和个案情况酌情决定。
2.当事人未主张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有行政裁量基准,且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纳入裁量要素。
比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2〕13号)第4条第2款规定,“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这种情况下,法制审核机构在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作法制审核时,必须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纳入考量范围。
但这种考量只会产生影响处罚轻重的结果,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
3.当事人提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并予以举证。
此种情况下,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审核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审核“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变为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审核的重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认定是否准确,如果法制审核人员对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认识与行政处罚办案人员的认识不一致,则不应当通过审核。
这种情况下,法制审核机构对主观状态的考量是必须的、硬性的,如不考量,法制审核程序就是不完整的。
(三)听证环节
无论当事人是在听证前还是在听证时提出没有主观过错的主张,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都将在听证的这一环节对这一问题展开阐述、辩论和举证,推动对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的认定更加深入、更加准确。
对于当事人提出没有主观过错主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尤其注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充分讨论,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听证的重点内容,并记录在听证笔录中,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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