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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罪案例——⽣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案

发布时间:2025-06-04 16:38:24

⼀、案情简介
2024 年 3 ⽉,甲市 A 公司负责⼈迟某以 8400 元 / 吨价格向⼄市 B 公司采购 5 吨冻猪⾁制品,经B 公司和丙市 C 公司分别联系上游货源并赚取中间差价,最终确定丁市 D 公司侍某可销售该批货物,并于 4 ⽉送达⾄甲市 A 公司冷冻库。
2024 年 6 ⽉,甲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A 公司对上述 5 吨冻猪⾁制品⽆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针对 A 公司原料冷冻库中现存的冻猪⾁制品以及利⽤该批制品加⼯的速冻⽔饺或馄饨,经委托第三⽅检测机构抽检,结果显⽰样品均含⾮洲猪瘟病毒。此外,检查期间,侍某指使王某通过修图篡改产品检验报告单中的⽣产和检验⽇期,并被识伪。
2024 年 7 ⽉,市监局遂将该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案涉 11 名犯罪嫌疑⼈于同⽉被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为由⽴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丁市侍某、王某为涉案有毒有害⻝品的供应商,向甲市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建议。


⼆、团队律师辩护⼯作
(⼀)听取当事⼈陈述后开展阅卷
⾃移送审查起诉后,团队接受委托,详细听取了当事⼈侍某、王某的陈述,第⼀时间赶到甲市,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并阅卷,掌握了第⼀个本案可突破的关键点:案涉冻猪⾁制品系侍某的亡夫张某于 2023 年 11 ⽉去世前所采购与存储,此前侍某并不参与 D 公司的经营业务,对案涉货物具体情况并不知情。然后,团队律师进⼀步发现另⼀条重要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同案犯供述、电⼦数据等证据可以
佐证当事⼈所述情况,且直⾄ 2024 年 3 ⽉ C 公司郭某联系张某的⽣前微信订货,侍某才与郭某就销售案涉⾁制品事宜完成对接。
以上情况在我团队介⼊前均未被侦查掌握,可以说,侦查机关掌握的事实不完整、不真实,当事⼈基于畏惧恐慌⼼理且对法律认知不⾜,根本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团队律师在经过与承办检察官、侦查⼈员沟通后,做出建议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并说明辩护律师将全⼒配合侦查⼈员补充案件事实,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
(⼆)积极开展调查取证
根据《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 1 条结合当事⼈所述内容和阅卷整体情况,团队律师认为侍某作为案涉销售链条的源头,若能证明其销售的该批⾁制品具有正规货源渠道且上游检验检疫合格,则直接对侦查认定涉⾁制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起到关键作⽤,有极⼤可能不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团队律师为完善案件事实,进⼀步向侍某了解货源渠道,指导其搜集亡夫张某⽣前与案涉冻猪⾁制品订购、转账、质检等相关材料,并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实地考察补充完善;同时⾛访冷冻库还原存储事实,向市监局了解协查及管理举措 。
(三)检索类⼯作与分析
案卷材料本⾝之外,团队律师还积极开展类案检索和⽹络信息检索⼯作。前者在范围上包括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省内案例,在类型上包括刑事类案和⾏政处罚类案。后者则主要集中于搜集关于⾮洲猪瘟的官⽅表态、专家意⻅以及过往类似事件的新闻报道。
(四)及时递交代理意⻅,积极沟通案情
案件办理过程中,团队律师通过现场、书⾯、电话等⽅式就本案的案件定性、证据证明、法律适⽤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沟通⼗余次,了解如要打破当地既往判例的实践做法,最有⼒的砝码是我⽅⽆罪的证据。在向检察机关重点说明案涉⾁制品货源问题并配合当事⼈⾃⾏提交取证材料后,案件被⾸次退回补充侦查。团队律师还在两次案件补充侦查过程中通过有效沟通主动预测侦查动向,并围绕侦查机关的证据疑虑再次针对性地提交代理意⻅和相关材料,以尽可能的还原事实全貌、最⼤化维护当事⼈合法权益。


三、辩护要点梳理
(⼀)控⽅证据体系未证明案涉冻猪⾁制品货源渠道,⽆法验证采购渠道正规性及检验检疫情况,也未证明⾁制品属病死或死因不明⽣猪制品,且多渠道或影响抽样检测准确性。基于此,团队律师协同当事⼈调查取证,证明货物有多个正规来源且检验检疫合格,并向侦查机关申请开展相关侦查,推翻侦查⼈员的合理怀疑。
(⼆)检测样本取样于 A 公司冷冻库时距收货已三个⽉,虽⾮洲猪瘟病毒低温可存活数年,且案涉制品运输及仓储全程处于低温环境,但不能排除运输、仓储环境本⾝存在病毒致制品被污染的可能。
(三)本案抽样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之根据
1. 本案抽样数量不符合规定,在案涉制品数量庞⼤且多货源渠道情况下,少量样本检测结果类推不具准确性与可靠性。
2. 因⻝品安全国家标准⽆⾮洲猪瘟病毒相关检验项和⽅法,检测机构特定检验⽅法结果仅作定罪量刑参考。
3. 检测显⽰案涉冻猪⾁制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四)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
侍某发货时虽⽆检验检疫证明⽂件,但综合其⾏业经验匮乏、D 公司运营正常、亡夫资料中有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的认识等因素,现有证据⽆法证明其销售时主观明知⾁制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王某篡改报告单⾏为在侍某销售后 4 个⽉,⽆证据证明其主观知情且客观未对销售⾏为有作⽤,⽆法评价为共犯 。任何成功案例都有离不开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团队律师团结⼀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办案机关承办⼈积极听取、采纳律师的意⻅;三是委托⼈的信任和配合。相信我们的专业负责,能够最⼤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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